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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政办〔2014〕103号
邓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邓州市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邓州市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邓州市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邓州市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租赁、出售管理,为入驻企业提供整洁、文明、安全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二条 入驻企业必须依法在邓州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生产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省、市产业导向目录。
第三条 优先支持高含税、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重点引进电子、汽车零配件、高新技术企业,兼顾服装加工等产业。
第四条 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与节能降耗要求,不接受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入驻申请。
第五条 入驻企业应遵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相关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设施,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入驻企业租赁面积不得低于一层,即2304平方米。若只租赁一层,原则上以租赁三、四层为主,年产值需达到入规模以上目录库标准。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层,整栋租赁的不低于2000万元,税收产出强度每年不低于60元/平方米。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入驻企业向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提出进驻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入驻项目情况、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评价、项目设备清单、投资规模及构成、年产值、税收贡献、带动就业等情况。
第八条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进行准入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报市产业集聚区项目准入评审工作小组审定(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第九条 评审小组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项目通过审定后,由邓州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投公司)与入驻企业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
第四章 入驻形式、费用
第十一条 租赁及费用。原则上鼓励新入驻企业整栋承租,若整栋承租,租金暂定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若分层承租,其中:第一层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二层每月每平方米7元,第三层每月每平方米6.5元,第四层每月每平方米6元(按建筑面积,下同)。公寓楼2—12层租金结合市公租房政策暂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执行,公寓楼1层(用于商业)及餐厅出租价格待定。租赁期限最短为一年。租赁合同签订后,入驻企业须缴足1年租金,然后由发投公司办理企业入驻相关手续,租赁开始时间后延两个月(设备安装调试期)。租赁到期后,若入驻企业要求续租,须在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向发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发投公司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就入驻企业的租金标准、权责等进行重新修订,另外签订租赁合同。厂房租金每年缴纳1次,延期缴纳的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出售及费用。企业若购买厂房,可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评审小组批准后,按厂房建设的成本价或微利价,将该厂房出售给企业,原则上在厂房交付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也可分期首付不低于总房款的30%,其余房款一年内付清,同时需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合同签订并付清首付款后,即可进场安装设备。房款全部付清后,办理相关手续和证照,相关税费由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个性化厂房建设。若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建个性化厂房,在不违反整体规划、签订租用5年合同和预交1年半租金的前提下,可按照企业提供的设计图纸,市发投公司投资承建后租赁或出售给该企业。
第十四条 入股。若企业同意厂房参股,根据厂房当时评估价格,市发投公司作为股东之一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150—260元的,租金优惠50%;当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261—399元的,租金优惠80%;当年税收强度达到每年每平方米400元的,租金全免。从投产年度起连续优惠三年,并按财政年度结算。
第十六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入驻标准化厂房,可采取“一企一议”的方法,与市发投公司协商租金标准。
第十七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需要扩大生产规模,在产业集聚区选址迁建时,市政府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土地,并享受市政府制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对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给予融资担保支持。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标准化厂房区域内的管理统一由市发投公司成立专门的物业公司实施管理,企业入驻时办理物业管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6元(含厂房、办公楼、仓库、公寓楼、餐厅),由企业向物业公司缴纳,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的水、电、通讯等费用由企业向有关单位自行缴纳。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必须加强使用厂房的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确须改变的,必须经发投公司审核后方可实施。凡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租赁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恢复或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公寓楼1层和餐厅由物业公司根据入驻企业的需求,招租经营方或企业自主经营,确保满足入驻企业的需求。
第七章 租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管委会取消其入驻资格,市发投公司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租赁方承担。
(一)租赁方欠缴或不缴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税费,市发投公司在书面通知租赁方缴纳欠款十五日后仍未交付的;
(二)租赁方未经管委会、市发投公司同意私自转租厂房或改变厂房合同约定用途的;
(三)租赁方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仍未投产的。
第八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凡税收强度未达到每平方米每年60元,但高于每平方米每年30元的企业,按基准租金的2倍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税收强度低于每平方米每年30元的企业,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取消其入驻资格,市发投公司与该企业解除租赁关系。
第二十七条 入驻企业投资额、投资强度、税收贡献以邓州市统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确认数据为准。
第九章 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入驻企业入、出园手续,服务入驻企业,落实优惠政策等。
第二十九条 市发投公司负责厂房租金征缴及物业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入驻邓州市标准化厂房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